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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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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一、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8762092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指导,市本级业务经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报销;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管理、履约考核;医保基金结算及稽核;医疗救助、支付方式改革和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等征缴工作;全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业务指导,市本级业务经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定代表人:马国善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人民币96.34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二、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96.34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的基金支付、管理及医保经办。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指导服务工作,并承担市本级业务经办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报销;

(三)负责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管理、履约考核工作;

(四)负责医保基金结算及稽核工作;承担医疗救助、支付方式改革和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五)承担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等征缴工作;

(七)负责市本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八)指导全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九)承担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党务工作所需经费从综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任命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四)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八)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对外全权代表法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2023年度《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报告书》信息

2023年,济宁市医保中心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单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工作情况

1.聚力参保扩面。一是济宁市参保扩面工作已纳入市政府办公室重点督查范围。二是2023年度我市将参保扩面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三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了参保扩面工作督导组。四是贯彻落实省局“两进”、“集中宣传月”工作的基础上,做实做细宣传服务工作。

2.聚力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前完成省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同时在20239月省DIP付费试点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实际付费效果运行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

    3.聚力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一是出台《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护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为我市长护护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抓手。二是完成国家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护险模块在我市的落地应用。三是全省长期护理保险模块省级集中工作培训班在我市召开。四是我市兖州区揭榜成为省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典型。

 4.聚力做好异地就医工作。是实现手工报销线上申办和“双通道”药店省内异地门诊联网结算,开通全部27家“双通道”药店省内异地普通门诊及门诊慢特病联网结算,实现县域全覆盖。二是实现了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乡镇全覆盖,超额完成我市2023年异地医疗机构构扩面任务。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的通知》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异地就医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经办工作的通知》。四是落地一批异地就医便捷措施异地就医直通车专栏开通异地就医智能客服。

5.聚力积极推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一是根据《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医保字〔202313号),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二是积极召开培训会、推进会,持续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进程,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能顺利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和门诊统筹报销。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6.聚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是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及移动支付工作,全市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98.8%,位居全省第四;二是我市2023年完成三次医保电子凭证专项巡检任务;三是长护险参保人服务端小程序项目正在推进中;四是起草济宁市医保中心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五是经办系统上线:山东省互联网医保支付综合监管系统、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子系统、需求管理子系统、医保小程序迁移爱山东、省级统筹及个账改革系统升级改造、外国人“五星卡”落地应用、精准参保扩面子系统。

7.聚力经办内控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二是制定《济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清单》《济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运行与风险防控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山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医保内部控制子系统大数据管控功能。四是拓宽内部控制子系统业务监控范围。五是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展交叉检查评估。积极参与揭榜挂帅,争创医保经办内控管理规范典高效典型,成功通过省局验收。

8.聚力服务下沉,积极开展“医保干部进基层”“医保政策进万家”“练兵比武”活动。印发《济宁市“医保干部进基层”“医保政策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全市共开展“医保干部进基层”活动800余场,参加活动的医保干部人次6300余次,解答群众问题约3800个;“医保政策进万家”讲师92人,共济宣讲783场,覆盖10万余人。练兵比武活动率先在济宁举行,随后将在全省各地展开。提高了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认可度和政策知晓度。

9.聚力便民服务。一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二是建成“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三是扩大山东省“双召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四是落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和“首问负责制”,实现医保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完善医保电话咨询中心建设,推进医保业务“网上办”、“掌上办”。

10.揭榜挂帅情况。根据《2023年全省医保经办服务“揭榜挂帅”项目》,济宁市四项揭榜挂帅项目成功验收,分别为:“医保经办内控管理规范高效典型”、“县域医保管理服务一体化典型”“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典型”、“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高质量发展典型”。

(二)下步工作措施与计划

1.健全经办队伍体系。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医保窗口要认真落实“马上就办”、“一次办好”各项措施,大力推行“六统一”,努力实现“四个最”,打造更高标准的规范化窗口。二是做好群众问政的答复和热线接听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

2.扩大参保覆盖面。一是继续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二是深挖重点人群,争取突破。三是强化通报督导,形成高压态势。

3.继续推动DIP支付方式不断完善。一是完成2023年年终清算工作。二是确保月度DIP支付工作顺利进行,次月底前将医保资金支付到各级医疗机构。三是对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DIP付费做好相关培训和指导。四是提高各县(市、区)医保经办和各级医疗机构的DIP专业能力。五是做好国家支付方式子系统的模拟运行和支付结果对照工作,确保我市支付子系统符合国家要求。

4.继续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一是逐步扩大门诊统筹药店范围。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统筹药店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发挥医保基金约束作用。三是加强对门诊统筹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四是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优化各项医保管理措施。五是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5.提升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化水平以“三电子两支付”为抓手优化医保服务,重点推进电子医保凭证全流程应用、移动支付扩大使用范围、提升使用率,深入推进医保码一码通,加快医保码激活和应用,提高医保码全场景通、全流程通。

6.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水平。一是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二是完成商保委托经办招标。三是持续完善长护系统。

7.提升异地就医工作水平。一是扩大省内异地住院费用按DIP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二是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三是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绩效和奖惩情况: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2023年度市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四、资产损益情况

2023年度,我单位上年度结余0万元,本年度收入8881.05万元,其中,财政收入8881.05万元;本年度支出8881.0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25.16万元。我单位本年度净资产为179.54万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86.09万元。

五、编制、从业人数

单位编制40人,2023年底从业人数35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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