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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保字〔2022〕33号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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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3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鉴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经请示省医疗保障局,其回复“中药饮片加成政策仍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鲁价格二发〔2016〕78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按照本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涉及药品加价率相关政策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版:济医保字〔2022〕33号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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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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