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发〔2022〕1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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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22〕5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结合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确定提高我市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费用,经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40万元。 二、及时结算费用。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纳入报销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补报工作。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要加强协调、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