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最高可奖10万元!
发布日期:2021-05-1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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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新制定的《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根据不同主体,界定了四大类欺诈骗保行为: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以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举报人对这四类行为进行举报,最高可奖10万元。 新制定的《实施细则》主要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如定点医药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包括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为。 关于奖励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具体而言,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奖励。举报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奖励。举报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奖励。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奖励。举报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2%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6%。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积极响应省局号召,第一时间落实《实施细则》精神要求,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市级及各县市区医保部门都设立了违法违规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收集各方线索,认真处理各类问题。同时,鼓励实名举报,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济宁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投诉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