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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策丨济医保发〔2023〕8号 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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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3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教育分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教育分局驻济各高校

根据省医保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医保办发〔202315号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340号),为进一步保障在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扩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实现应保尽保,是维护学生群体医疗保障权益、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教育、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生参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生参保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保的工作要求,组织辖区内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落实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全力推动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二、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2023年度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630日,各级医保、教育、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城乡居民集中征缴期时间窗口,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采用信息比对、实际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学生和家长进行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应配合医保、税务部门通过家长会、班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税务部门要提供相应的便利缴费方式。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的,个人缴费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与补助。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参保意识

各级医保、教育、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宣讲力度,鼓励动员学生参保。医保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主动深入学校,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讲、发放参保缴费明白纸等方式加大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做好学生参保缴费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及各有关学校要为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提供便利,多方配合, 全面提升在校学生参保意识和参保覆盖率。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615日    


PDF版:济医保发〔2023〕8号-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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