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济医保发〔2023〕5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3号文件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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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3号文件 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3〕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农业农村事务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济宁经开区乡村振兴工作办公室,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3〕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无需复核或检查,整体纳入城乡居民“两病”专项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二、稳步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受益面在2022年6个县(市、区)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2023年底前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全覆盖。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助推分级诊疗。进一步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区域总额预算代替单个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稳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DIP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对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社区医院和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政策倾斜。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现状,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DIP基层病种范围,推行同城同病同价,助推分级诊疗,引导医疗资源有序下沉。 四、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探索推进集采药品进乡村卫生室(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落实集采结余留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调动各方参与集采改革的积极性。 五、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统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调整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项目,适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对功能疗效明显、特色优势突出但无收费项目的中医等基层适宜技术,符合条件的实行“绿色通道”及时受理申报和新增,并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附件: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乡村振兴局 (济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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