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双随机、一公开”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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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医保处字〔2022〕第2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济宁海贝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主要事实:医院现有设备无法进行等速肌力训练;现有设备无法进行等速肌力测定;收取监护病房床位费同时收取指脉氧监测费用;收取监护病房床位费同时收取心电监测和血氧饱和度监测费用;钠石灰按照钠石灰<100元计费。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计29153.04元。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2022年11月22日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