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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2-02-2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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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一、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8762092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C区一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指导,市本级业务经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报销;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管理、履约考核;医保基金结算及稽核;医疗救助、支付方式改革和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等征缴工作;全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业务指导,市本级业务经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定代表人:马国善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人民币96.34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二、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C区一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96.34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的基金支付、管理及医保经办。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指导服务工作,并承担市本级业务经办工作;

(二)负责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结算报销;

(三)负责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管理、履约考核工作;

(四)负责医保基金结算及稽核工作;承担医疗救助、支付方式改革和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五)承担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等征缴工作;

(七)负责市本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八)指导全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九)承担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党务工作所需经费从综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任命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四)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八)审定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对外全权代表法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2021年度《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报告书》信息

2021年,济宁市医保中心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单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1、实现医保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结合六统一四个最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了医保经办服务办事指南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全面落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2、推行医保服务就近办理。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工作模式,推动医保服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将异地就医备案、生育津贴发放、门诊慢性病认定、参保信息查询和变更等业务下放。加快推进两个服务体系建设,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站,增加办网点切实形成了以实体大厅为依托、乡镇(街道)服务站为延伸、医疗机构服务站为补充、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立体服务网络,提高了医保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

3、推进医保业务“省内、跨省通办”。创新医保服务方式,在医保服务大厅开设“跨省通办”窗口,积极探索通过网办、掌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实现医保服务事项跨省和省内通办服务。

4、贯彻落实老年人医疗保障便捷服务措施。保留传统经办方式,出台老年人医疗保障便捷服务十二条措施,充分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最大限度便利参保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办理医保业务。

5、打造全省经办服务标准化示范窗口。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于2021年10月底将医保综合服务窗口整体迁移至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市直顺利通过全省标准化示范窗口验收,成为全省第二批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窗口。

6、实现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在全市2752家定点医药机构(其中包括340家医院、2412家零售药店)率先实现了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

7、大力推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35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跨省住院联网结算,103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慢性病省内异地联网结算,135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全面实现跨省住院联网结算乡镇区域全覆盖、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和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结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覆盖。

8、开设医保经办综合服务热线。为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业务、咨询政策,有效克服电话接通率低、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难题,我中心于今年7月底推出“2937536”医保经办综合服务热线,进一步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截至目前,共接听电话9万余通,人均每天接听200余次,接通率达99.7%。

9、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市内住院就医备案手续。简化省内跨市就医备案流程,积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取消固定1家异地就医医院的要求,参保群众可在转外的省、市所有异地住院联网医院中自主选择就医,需要多次治疗的,办理一次转诊手续后,一年内有效。大力推行电话备案、网上自助备案,全面提升就医结算便利度,实现患者备案“零跑腿”,大大方便群众就医。

10、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和待遇支付工作。根据每个定点医药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一院一议”原则,起草、签署了《服务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双方行为。

11、确保谈判药品双渠道供应。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谈判药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供应;对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原“谈判药品”,继续实行“双渠道”管理模式,确保了谈判药品的用药连续性和购药便利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措施

1提升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化水平。加强与社保、税务、财政、银行等各个部门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和技术部门的沟通,努力实现所有医保经办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真正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2提升基金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统一医保经办业务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健全医保部门医保基金收付运行报表制度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收付使用报表制度报表,认真执行基金月报、季报、半年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制度,健全全过程的医保基金收付和使用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按时收付,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四、资产损益情况

2021年度,我单位上年度结余0万元,本年度收入385.09万元,其中,财政收入385.09万元;本年度支出412.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82.74万元。我单位本年度净资产为65.26万元,与去年相比,减少了31.08万元。

    五、编制、从业人数

    单位编制40人,2021从业人数33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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