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发〔2021〕25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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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1〕25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附件2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并报备后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病房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 出院当日不收费。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费用;门、急诊简易病床床位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门诊静脉输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费用。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同时《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46号)文件废止。
附件:1.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2.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版: Word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