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主动公开文件
济医保字〔2021〕58号——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09:33
浏览次数:
分享

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1〕58 号



各县(市、区) 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 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市直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 (2021 年) >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 57 号) 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 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乙类药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 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对《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新 增普通乙类药品设立三档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疗保险 分别为0%、10%、20%,居民医疗保险在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先 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 按照乙类 药品有关规定支付,统一执行医保发〔2021〕 50号文件确定 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国家药品目录(2021 年) 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 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 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 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 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  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谈判药品的 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五、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谈判药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  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2021年新增 进入目录的谈判药品均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要加 强"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六、对我省原先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的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 》的 ,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做好政策衔接;未纳入的,暂按我市规定执行。

七、《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药品目录(2020年) 》的通知》的通知》(济医保字〔2021〕12号)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 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PDF版:济医保字〔2021〕58号——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pdf

Word版:济医保字〔2021〕58号——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docx

一、凡例.pdf

二、西药部分.pdf

三、中成药部分.pdf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

五、中药饮片部分.pdf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