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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保发〔2021〕38号 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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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13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州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医疗保险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更好地方便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异地就医待遇支付标准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支付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与参保地相同;在长期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标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异地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异地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和本地相同的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不降低,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医疗费用无法联网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医院垫付的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二、规范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一)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的变更。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一次备案后,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能取消),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参保地相同。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二)丰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渠道。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我市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服务站、电话、传真等方式办理备案,也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持跨省备案)、鲁医保小程序(支持省内备案,开发中)进行自助备案。通过网办、掌办等渠道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提交时勾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进行签名承诺。通过窗口等其他途径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上签字,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重点,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对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宣传引导,制作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资料,积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APP等媒介宣传解读政策流程,努力提高群众知晓度。

强化措施落实拓宽备案渠道,大力开展电话备案、网上备案,积极引导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跨省就医自助备案。自202211日起,取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就医备案;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加强咨询服务,认真倾听群众心声,热情回应群众关切。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1224


济医保发〔2021〕38号-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济医保发〔2021〕38号-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济医保发〔2021〕38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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