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设立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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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88号人防大厦12、13层。 宗旨和业务范围:拟订医疗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全市关于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参与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定点资格确认工作并监督检查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的网络监控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情况的执法调查工作;负责异地就医稽查工作;完成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7.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洸河路88号人防大厦12、13层。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统一行使济宁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拟订医疗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全市关于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参与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定点资格确认工作并监督检查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的网络监控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情况的执法调查工作;负责异地就医稽查工作;完成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办公会 。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研究部署医疗保障综合执法重点工作;研究医疗保障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需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本单位年度预算,审核本单位年度决算;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研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委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委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外全权代表法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是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9日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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