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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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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政策解读  

 

 

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3)

医疗保险待遇………………………………………………(6)

急危重病、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医保待遇…………………(13)

基金统筹与使用……………………………………………(16)

附件…………………………………………………………(20)

济政发〔2017〕2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

 

(一)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体包括:

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参保时间

1、集中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

2、补缴期: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参保:

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按学制年限,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完毕,且按入学当年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5、按年度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9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20元,政府补助520元。同时,居民医保实行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居民医保大病保险201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四)参保流程

1、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到乡镇(街道)医疗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学校和乡镇(街道)医疗保障所按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个人免缴费人群范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2、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

3、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8〕20号)有关规定执行。

4、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或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二、 医疗保险待遇

 

(一) 医保待遇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二)医保待遇标准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1)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2)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居民在中医疗机构住院且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政策降低后,起付标准最低为100元。

3)协议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管理;未定级别的民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纯中医疗法是指使用中草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院内制剂、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中医诊疗技术、必要辅助检查、与中医药疗法相关的输液和医用材料及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等。纯中医疗法具体项目在社保信息系统中设定。

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县域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异地居住规定调整基金支付比例后,再按同级医院支付比例的60%报销,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6)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市外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执行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按照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的规定结算。

7)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转住院当天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非急诊的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51种。

1)甲类病种7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0至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2)乙类病种44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具体鉴定标准附后)

2、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4、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5、就医:门诊慢性病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的原则,参保人员选择参保所在地一家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慢性病鉴定原则上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甲类疾病可随时鉴定。对确需到市级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的,可由参保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前往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先个人垫付,再前往参保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长期在济宁主城区居住或因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无法诊治的疑难杂病患者,可填写《县市区慢性病就医审批表》经县市区医保备案后,定点在济宁主城区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五)分娩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对异地分娩的,同样是按照此定额标准予以报销,且不能联网结算,需要带齐病历、原始收据等相关资料回参保地报销。

2、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六)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七)大病保险待遇

1、对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2万(含)以上,10万以下的,支付比例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20万元以下的部分 ,支付比例提高至6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 30万元以下的部分 ,支付比例7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30万 元以上(含30万 元 )的部分,支付比例 75%;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使用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一个年度起付标准为2万元,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九)扶贫对象医保待遇

1、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报销比例分别是90%、80%、65%。扶贫对象在中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不再降低起付标准,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2、门诊慢性病待遇: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甲类报销比例为80%,乙类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55%。

3、大病保险待遇: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50%;6000元(含)-10万,报销55%;10万(含)-20万,报销65%;20万(含)至30万元,报销75%;30万元(含)以上的,报销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使用规定特效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按照4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十)居民与职工医保转换和接续机制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可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的医疗、生育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未中断缴费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政府补助部分),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中断次月起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未中断缴费;未在次月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十一)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5、因本人违法犯罪、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有明确精神病诊断的除外)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7、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8、无有效原始收费票据的医疗费用;

9、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 急危重病、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医保待遇

 

(一)急危重病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支付标准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

急诊界定:1、体温(腋下)39℃以上者; 2、各种急性出血; 3、各种急性炎症伴有高热者(T38℃以上);4、各种原因所致休克; 5、各种急性意外伤(不含交通事故及打架斗殴致伤); 6、各种急性意外中毒; 7、急性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心律失常; 8、急腹症; 9、急性尿道疾患、尿闭、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 10、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11、昏迷、抽搐、癫痫发作; 12、急产、难产、难免流产、产前及产后大出血; 13、急性变态反应疾病。上述需有急诊病历。

(二)市内转诊转院医保待遇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入的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2.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3、参保人员需转往市级医院就医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县域内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传参保人员转院信息并打印转院备案表,参保人员持转院备案表到所转入协议管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转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4.在三级或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的住院参保人员,可在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治疗的,向下转诊不再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向上转诊只需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三)市外转诊转院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区内(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须由市内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其他县(市、区)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到市外统筹地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市外统筹地区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市外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保待遇

1、因探亲、上学、务工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持《居住证》等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居住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市内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标准。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2、异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按照急危重病、市外转诊转院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四、基金统筹与使用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二)建立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补助基金超支部分。资金来源为自2018年起按上年个人缴费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的5%划入资金,以及2017年及以前年度县(市、区)上缴调剂金转入资金。根据风险储备金结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适当调整风险储备金提取比例。

当年基金收入按上年个人缴费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的5%划入市级风险储备金后,其余部分作为县(市、区)当年基金使用总量定额,用于结算本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等费用。县(市、区)当年总量定额结余的部分,可纳入次年总量定额。

(三)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期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解到市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转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政府补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上解30%、6月底前上解50%、剩余20%于8月底前全部上解至市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区)不得将基金收入转入本级支出户。

及时足额上解医保基金。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自2018年起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区于2018年3月底前上解2018年的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政府补助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上解30%、6月底前上解50%、剩余20%于8月底前全部上解至市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截至2017年底前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20%应于2018年6月底前上解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及时划转至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在本县(市、区)基金使用总量定额内制定年度支出计划,书面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审核汇总结果报经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执行,并作为年度拨款依据。各县(市、区)基金年度支出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县(市、区)基金支出计划。

各县(市、区)根据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的基金支出计划制定分月使用计划,于每月末将下月使用计划书面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3日前提出全市基金当月使用计划,书面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拨付至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县(市、区)支出户。

(五)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经市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确认后,纳入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中:20%部分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解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并划转至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剩余80%部分暂存县(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县域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备用金,动用累计结余弥补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的,需经市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在全市统筹使用。

(六)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每年年初向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分解下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指标。

(七)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使用总额不足时,首先使用2017年12月31日前暂存在县(市、区)的累计结余基金;累计结余基金不足时,视情况由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予以补助。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缺口部分由超支县(市、区)承担。

1、对完成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指标的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由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补助50%、县级政府补助50%。

2、对未完成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指标的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由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补助40%、县级政府补助60%。

3、对未按要求上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不予补助。

4、对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率高于全市平均住院率10%以上的、县域外转诊转院率高于全市平均转院率10%以上的、审计和第三方评估查出的违规费用等情况造成基金超支的部分,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不予补助。

(八)自2018年起,县(市、区)申请市级居民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予以补助时,由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向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1、符合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诊断。

CT、MRI等检查,或纤维内窥镜活检病理或手术后病理确诊。白血病需骨髓细胞学检查和MICM分型确诊。

2、有放化疗、内分泌治疗或其他需继续治疗方案及计划。

二、尿毒症

1、有引起肾脏损害的相关疾病或原因,有明显尿毒症症状:心慌、呼吸困难,意识障碍,恶心、厌食,乏力等。

2、临床、化验数据达到尿毒症诊断标准:血肌肝>707μmo1/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1/min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器官移植

1、有器官移植的病历及手术记录。

2、有术后复查和用药的详细记录或方案。

四、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

1、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或皮肤、粘膜、内脏等的自发性出血史。可有因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深部组织反复出血引起的假性瘤(血囊肿)。

2、各型有特异性检查化验结果。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3、一般无脾肿大。

4、除外其它引起白细胞减少的疾病。

5、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6、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六、0-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

1、脑瘫。

1)发育中胎儿或婴幼儿因脑部受到非进行性损伤,而引起的运动和姿势发育障碍导致活动受限;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2、智障。

1)智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IQ低于70分;

2)存在适应行为缺陷,如个人生活和履行社会职责有明显缺陷,缺乏正常自理能力;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3、孤独症。

(1)符合《ICD-10中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标准》或DSM-IV/DSM-V,并有明确的临床诊断。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七、0-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一)0-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

      03岁

  1、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受到一定损伤,脑干反应诱发电位检测,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5dBHL以上。

2、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经治疗半年以上未愈者。

4、由市听力障碍筛查诊断中心出具的医学证明。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岁6岁:

1、声场检测: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50dBsp1以上。

2、言语识别率60%以下。

3、经治疗半年以上未愈者。

4、由市听力障碍筛查诊断中心出具的医学证明。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低视力

视力残疾标准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在低视力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属于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属于二级低视力.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如果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够以上标准就属于视力残疾人。.

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1、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分为如下几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1、有疫苗接种史;

2、与接种某种疫苗相关的伤残或损害;

3、经接种地县级及其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确认,或经市级及其以上医学会鉴定确认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4、依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分级标准属于三级丙等至一级乙等,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特殊医疗依赖。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白内障

1、白瞳症:并非先天性白内障所特有,临床上应与其他病症加以鉴别。

2、眼球震颤:患双眼致密混浊性白内障的患儿,大多伴有眼球震颤,往往提示视力极为低下,一般不会超过0.1。

3、斜视:由于视力低下或双眼视力不平衡,阻碍融合机制的形成,可迅速造成眼位偏斜。

4、畏光:由于晶状体混浊可引起光散射,可提示板层白内障。

5、合并的其他眼部异常:如先天性小眼球。

6、世界卫生组织(WHO)盲与低视力标准:矫正视力<0.05为盲;≥0.05~<0.3为低视力;

7、1982年WHO与美国国家眼科研究所提出,视力<0.7,晶状体混浊,而无其他导致视力下降的眼病,作为白内障诊断标准。

8、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八、高血压

原发性或继发性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同时伴有下列之一者:

1、脑血管损害或高血压脑病。

2、心血管损害,心功能Ⅱ-Ⅲ级,EF射血分数小于40%。

3、肾脏损害,肾功能不全。

4、眼底血管硬化、出血或渗出。

九、冠心病

1、临床症状和体征:反复发作的心绞痛、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所致心功能不全,并具有以下其中一项者:冠脉CTA或造影:单支冠脉狭窄≥50,二支及二支以上或左主干病变血管狭窄≥30%,或已行冠脉内介入治疗或冠脉旁路手术者。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心肌病

1、有心衰的临床表现:乏力、活动时气短、夜间呼吸困难、浮肿、肝大;可有多种心律失常,合并脑、肾和肺等部位栓塞。

2、心电图ST段压低,T波倒置或出现病理性Q波,心房纤颤等心律失常。

3、超声心电图:各腔室扩大、运动减弱,射血分数降低≤40%;肥厚型心肌病:室间隔和左室壁肥厚,二者之比>1.3:1。

十一、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1、脑CT或磁共振示脑出血、脑梗塞。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

十二、糖尿病

1、符合糖尿病诊断。

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6.5%;或随机血糖≥11.1 mmol/L。

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并多次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

2、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⑴感染:有慢性尿路感染、口腔感染、皮肤感染以及其他器官的反复感染和治疗病史。

⑵心脏功能异常或器质性病变:活动时心慌气短,心功能Ⅱ-Ⅲ级、心电图ST段压低、T波倒置、心脏扩大(X线或心脏B超)。

⑶肾脏功能异常:糖尿病肾病Ⅲ期,微量白蛋白尿(尿蛋白排泄率>20ug/分或>30mg/24小时)

⑷神经病变:有四肢麻木、面神经炎、眼底病变、足坏疽,且有相关的检查支持依据。

十三、甲状腺功能亢进(有效期限2年)

1、由心悸,气短,多汗,怕热,性急易怒,大便次数多,消瘦乏力及紧张失眠等症状。查体:甲状腺肿大有血管杂音及震颤,心率快,脉压差大,手颤抖,皮肤潮湿或突眼者。

2、由明确的实验室检查,如基础代谢率(BMR)升高(高于15%)、甲状腺摄I131率升高、T3T4增高等。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1、各种原因造成的甲状腺功能低下,并有甲低的临床表现:皮肤黏膜、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肌肉及关节、消化系统、内分泌、神经及精神症状。

2、一年后甲状腺功能无法恢复。

3、血T3T4FT3FT4低于正常,STSH高于正常;甲状腺刺激性免疫球蛋白(TR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甲状腺微粒体抗体(TMAb)或甲状腺过氧化物抗体(TPOAb)阳性。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五、肺间质纤维化

1、有长期咳嗽呼吸困难消瘦、乏力等症状,或杵状指、趾的体征。

2、胸部CT:双肺弥漫性(以胸膜下和肺基底部显著)网格状蜂窝状改变,伴或不伴牵拉性支气管扩张

3、肺功能检查:肺容量减少、弥散功能降低

4、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1、有慢性支气管、肺、胸膜炎、肺血管疾患或胸廓畸形病史。

 2、右心衰竭表现:心功能Ⅱ级;紫绀、下肢浮肿、肝肿大;肝颈静脉回流征阳性。

3、X线有肺动脉高压征象(右下肺动脉第一下分支横径≥15mm,右下肺动脉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07。

4、心电图:电轴右偏≥+90,Ⅱ、Ⅲ、AVF导联中P波高尖,振幅在0.22mv或以上;右心室肥大。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七、支气管哮喘(有效期限5年)

1、反复发作的哮喘病病史。

2、肺功能检查:支气管诱发试验阳性;支气管舒张试验第一秒用力呼气量(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呼气流量峰值(PEF)日内(或2周)变异率≥20%。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八、风湿性关节炎

1、关节肿痛反复多次发作,病程长达2年以上,可伴轻中度发热。

2、以大关节受损为主,膝、踝、肩、肘、腕关节等,多关节受累,呈游走性。

3、有并发症出现:如心肌炎、舞蹈病、环形红斑、皮下结节等。

4、实验室结果异常:白细胞升高、核左移,血沉增快,CRP升高,ASO大于1:400阳性,免疫球蛋白升高等。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九、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有效期限3年)

1、有以下临床改变:

1)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6周)。

3)对称性关节肿胀或疼痛(≥6周)。

4)腕、掌指关节和近端指间关节胀或疼痛(≥6周)。

5)类风湿结节。

6)手X光片改变。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或抗CCP抗体阳性。

具备以上其中4条可确诊。

8)或符合2009年ACR会议提出的类风湿关节炎最新的诊断标准。患者如果按下列标准评分6分或以上,可确诊为类风湿关节炎。

①受累关节。1个中到大的关节(0分);2~10中大关节(1分);1~3小关节(2分);4~l0小关节(3分) ;超过10个小关节(5分)。

②血清学。RF和抗瓜氨酸合成蛋白抗体阴性(0分);其中之一是低效价阳性,即超过正常上限,但不超过3倍正常值上限(2分);至少其中之一高效价阳性,即效价超过3倍正常上限(3分)。

③滑膜炎持续时间。少于6周(0分);6周或更长的时间(1分)。

④急性期反应物。CRP和ESR均正常(0分);CRP或ESR升高(1分)。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风湿性心脏病

1、各种病因所致的心脏瓣膜病(如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老年退行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脱垂综合征、主动脉二叶畸形等)。

2、符合瓣膜性心脏病的症状、体征。

3、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确诊。

4、有住院治疗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一、痛风

1、关节液或痛风结节中有特征性尿酸盐结晶。   

2、具备以下14条中6条或6条以上者。  

1)急性关节炎发作多于1次。   

2)炎症反应在1天内达高峰。   

3)急性单关节炎发作。   

4)患病关节可见皮肤呈暗红色。

5)第一跖趾关节疼痛或肿胀。

6)单侧关节炎发作,累及第一跖趾关节。

  7)单侧关节炎发作,累及跗骨关节。

8)有可疑痛风结节。

9)高尿酸血症。

10)X线摄片检查显示不对称关节内肿胀。

  11)X线摄片检查显示不伴侵蚀的骨皮质下囊肿。

12)关节炎发作期间关节液微生物培养阴性。

13)服用秋水仙碱诊断性治疗迅速显效,具有特征性诊断价值。

14)典型急性关节炎发作,可自行终止而进入无症状间歇期,同时证实有高尿酸血症。

符合以上一、二中任何一个条件者。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1、有家族遗传病史,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如进行性加重的椎体外系症状和肝硬化、精神症状。

2、检查发现头发、肌肉、指甲等组织铜含量均偏高。

3肝脏彩超、骨关节X片、颅脑CT等阳性结果。

4、并发门脉高压、肝性脑病等。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三、慢性肝炎(有效期限2年)

1、有引起肝脏损害的疾病或原因,年内有至少两次以上的肝功能异常的检查结果。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二十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病毒性肝炎、长期饮酒等导致肝硬化的有关病史或原因。

2、有肝功能减退及门脉高压的临床表现。

3、肝功能试验有血清白蛋白下降、血清胆红素升高及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指标提示肝功能失代偿。

4、B超或CT提示肝硬化以及内镜发现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 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五、溃疡性结肠炎(有效期限5年)

1、符合溃疡性结肠炎的症状和体征,有反复发作或持续性的腹痛、腹泻、粘液脓血便史。

2、结肠镜或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六、消化性溃疡(有效期限2年)

1、符合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诊断,有反复发作的上腹部疼痛病史,并伴有黑便或呕血症状,或出现消化道穿孔、亚急性穿孔。

2、胃镜或上消化道钡餐发现溃疡或溃疡伴有出血及幽门梗阻。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二十七、慢性肾炎

1、有一年以上的临床症状:如乏力、纳差、水肿、高血压、血尿、蛋白尿等。

2、有导致慢性肾炎的危险因素或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病及肾脏自身疾病等,病史五年以上。

3、一年以上临床检查报告,如尿蛋白1-3g∕d、肾功能轻度异常、肌酐清除率下降、氮质血症,有彩超等影像学检查资料。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八、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有引起慢性肾脏损害的相关疾病和原因(肾脏损伤病史>3个月);除原发病的临床表现外,可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贫血及食欲减退等。

2、有肾脏损害依据:蛋白尿,血尿,不同程度的肾脏病理改变,影像学异常等。

3、肾小球滤过率<50ml/min/1.73m2;血肌酐大于186umol/L,小于707 umol/L。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九、精神疾病

1、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CCMD-3)或《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并有明确多次的临床诊断。

2、诊断为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痴呆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的精神障碍)的,需有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资料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住院时间不少于半月)。

3、诊断为轻性精神病(符合CCMD-3或ICD-10的非重性精神病),需有两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资料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住院时间不少于一周)。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三十、癫痫(有效期限3年)

1、符合癫痫的临床表现并有明确的诊断。

2、有脑电图改变的检查结果。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效期限3年)

1、诊断明确。

⑴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⑵光过敏。

⑶口腔溃疡。

⑷非畸形关节炎或关节痛。

⑸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⑹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

⑺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⑻血象异常:WBC<4×109/L或血小板<8×109/L或溶血性贫血。

⑼抗双链DNA抗体或抗核小体抗体或抗核糖体P蛋白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

⑽抗核抗体阳性。

⑿狼疮带试验阳性。

⒀C3补体低于正常。

以上有4项者即可确诊。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1、有肌力减弱、肌萎缩等临床表现。

2、肌电图、肌肉疲劳试验、抗胆碱药物实验示重症肌无力。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三、帕金森综合症

1、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减缓和姿势反射减少等临床表现。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四、股骨头坏死

1、有髋关节疼痛病史。

2、有CT和MRI等支持股骨头坏死的临床资料。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五、颈、腰椎病(有效期限2年)

1、有明显的颈腰部症状及神经根或脊髓症状。

2、有X线、CT、MRI支持椎体改变的影像资料。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六、周围血管疾病

1、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1)患肢有疼痛、发凉和感觉异常、动脉减弱或消失、坏疽和溃疡等临床表现。

2)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造影或MRA检查发现有动脉闭塞、狭窄。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2、下肢静脉曲张。

1)患肢浅静脉曲张,酸胀和疼痛,肿胀,足靴区皮肤营养障碍性改变(皮炎、湿疹、色素沉着、皮下硬结和溃疡),或合并血栓性浅静脉炎和曲张静脉出血。

2)下肢深静脉超声检查示深静脉通畅,瓣膜功能好,浅静脉瓣膜功能不全。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七、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有效期限2年)

1、有相关疾病的病史(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周围血管病等病史)。

2、有血管造影及支架置入手术记录。

3、有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八、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主要标准:(1)血红蛋白:男性>185g/L、女性>165g/L或其它血细胞比容增加的证据;(2)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类似功能突变例如JAK外显子12突变。

2、次要标准:(1)骨髓活检显示符合年龄的三系增生活跃;(2)血清EPO水平低于正常参考值;(3)体外EEC形成。

符合2条主要标准+1条次要标准或者1条主要标准+2条次要标准即可确诊。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九、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持续性血小板数目>450×109/L。

2、骨髓活检提示巨核细胞增生伴体积增大的、多分叶的成熟巨核细胞增多;无中性粒细胞核左移以及红系增多的表现。

3、不符合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WHO诊断标准。

4、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克隆性标记物;如无突变须排除反应性血小板增多。

符合上述4条标准可确诊。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恶性贫血(有效期4年)

1、临床表现:

1)消化道症状及舌痛、色红、表面光滑。

2)贫血症状。

3)神经系统症状,典型的脊髓后侧束联合病变及周围神经病变。

2、实验室检查:

1)大细胞性贫血,红细胞多数呈卵圆形。

2)白细胞和血小板可减少,中性粒细胞核分叶过多。

3)骨髓红系系统呈典型的巨幼红细胞生成。巨幼红细胞生成大于10%。粒细胞系统及巨细胞系统亦巨型改变。

4)特殊检查:血清内因子阻断抗体阳性;血清维生素B12测定(放色免疫法)小于29.6pmol/L;同位素标记的维生素B12吸附实验:24小时尿液中排出量小于4%,加内因子后可恢复正常(大于7%)。同位素双标记维生素B12吸收实验,24小时尿排出量小于10%。

具备上述临床表现的第3项或同时兼有1、2项、实验室检查的1、3项及特殊检查的(1)、(2)项者。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

1、主要标准:①存在巨核细胞增生和异型性,伴有网织纤维和(或)胶原纤维的骨髓纤维化;②不符合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其它髓细胞肿瘤WHO诊断标准;③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克隆性标记,如MPLW515K/L突变;如无上述克隆性标记,须排除引起继发性骨髓纤维化的炎症疾病或者肿瘤性疾病。

2、次要标准:①外周血出现幼稚粒细胞/红细胞增多;②血清乳酸脱氢酶水平增高;③贫血;④可触及的脾大。

满足3条主要标准及至少2条次要标准即可诊断。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有贫血等症状,病史超过6个月。

2、有骨髓病态造血的依据。

3、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诊断标准,诊断明确。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三、结核病(活动期)(有效期限2年)

1、症状:一般有持续午后低热、乏力、消瘦、盗汗、食欲不振及相应脏器结核的特异性症状。

2、X线征象:

⑴肺结核有渗出、浸润或少量干酪性病变,可有空洞。

⑵结核性胸膜炎:符合胸腔积液的临床症状、体征及X线、超声检查结果。

⑶骨结核:骨质疏松、破坏、萎缩。

⑷肾结核:肾影增大或钙化。

3、实验室诊断:

1)ESR增快。

2)OT试验阳性。

3)抗结核抗体阳性。

4)痰液、尿沉渣、淋巴液和病变部位的脓液涂片或培养找到结核菌。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5、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四十四、银屑病(有效期限5年)

1、有明确多次的临床诊断。

2、各型有相应的特异性症状和检查化验结果。

脓疱性银屑病:脓疱细菌培养、真菌镜检。

红皮病性银屑病:病理检查。

关节病性银屑病:相应部位X光片、类风湿因子、HLA-B27、抗“O”、C-反应蛋白。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五、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1、病程迁延三年以上,症状反复多次发作。

2、有反复多次治疗及检查报告单或病历。

3、有彩超或妇科专业检查报告单。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六、前列腺增生

1、符合前列腺增生的临床诊断,并有进行性排尿困难、尿潴留等症状。

2、B超、膀胱镜检查示前列腺增生;残余尿量超过60毫升。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七、苯丙酮尿症

本病分两型:经典苯丙酮尿症(PKU)和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BH4)。

1、经典PKU

1)头发黄,皮肤颜色浅淡,尿液有鼠尿味,智力发育落后,常伴癫痫,行为异常,神经发育异常。

2)血苯丙氨酸(phe)浓度>360umol/L,苯丙氨酸和酪氨酸(Tyr)的比值>2.0。

3)PAH基因诊断。

4)由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并出具医学诊断。

5)有需要终生特殊饮食的治疗依据。

2、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BH4)

1)血苯丙氨酸浓度>120umol/L, phe和Tyr的比值>2.0。

2)尿喋呤谱及血DHPR异常。

3)基因诊断。

4)由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并出具医学诊断。

5)有需要终身药物治疗的治疗依据。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八、半乳糖血症

1.新生儿出生时可表现正常,数天后喂奶时出现呕吐、黄疸、腹泻、肝肿大、嗜睡、溶血、体重下降等,如继续哺乳,症状加重。但有些患者可在生后数月或数年被发现,主要表现为营养不良、智力低下、白内障、肝、肾损害等。

2.喂奶后1小时内,还原糖试验强阳性,葡萄糖阴性;

血半乳糖含量升高;半乳糖-1-磷酸尿苷转移酶升高。

3.半乳糖-1-磷酸尿苷转移酶基因诊断。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九、青光眼

 1、符合青光眼的症状和体征,眼压高于21mmHg,或者视野检查提示有视野缺损,视盘OCT检查提示视神经纤维层变薄或部分缺失。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十、 强直性脊柱炎

1、诊断标准:

①下腰背痛持续至少3个月,疼痛随活动改善,但休息不减轻;

②腰椎在前后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③胸廓扩展范围小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值;

④双侧骶髂关节炎Ⅱ~Ⅳ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Ⅲ~Ⅳ级。

⑤骶髂关节病理学检查显示炎症者。

2、如患者具备④或⑤并分别附加①~③条中的任何1条可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十一、 干燥综合征

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

1、口腔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2、眼部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3、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Schirmer I 试验(+)(≤5mm/5分);

2)角膜染色(+)(≥4 van Bijsterveld计分法)。

4、组织学检查: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1。(指4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一灶)。

5 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唾液流率(+)(≤1.5ml/15分);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6、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

a. 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4(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6(自身抗体);

b. 条目3456中任3条阳性。

2)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而符合表1的12中任1条,同时符合条目345中任2条。

3)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GVH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

7、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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