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济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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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发〔2019〕46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协同配套原则,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 全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 (一)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 附件所列价格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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